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流字[2005]25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4-30
实施时间: 2005-4-3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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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纳税申报中存在的问题及进行纳税申报调整的函》(内电财〔2005〕40号),反映新的《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虽然从时间上保证和解决了申报数据的完整性问题,但由于发电企业售电费发票开具时间的滞后性,现行的纳税申报计算机“一窗式”比对系统不能实现正常比对,导致信息失真、比对不符。另外,发电企业售电费发票传递的不及时,也造成了电网企业在汇总计算应缴增值税时,不能及时抵扣当期进项税额。为解决上述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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