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流字[2005]8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2-5
实施时间: 2005-2-5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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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函〔2004〕223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已翻印各地。为便于基层执行,现就《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补充通知》第一条规定,对供热企业生产销售的热力产品所给予的免税,是指对热力产品的全环节免税,即既包括经营环节,也包括生产环节。
  二、按照《补充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要求,对生产企业免税收入的确认,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生产企业销售热力产品免税收入额=生产企业销售热力产品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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