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函[2004]51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5-19
实施时间: 2004-5-19
法规类型: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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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1987年由省政府颁发的《吉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吉政发〔1987〕163号)第二条第一款对房产税在城市中的征收范围作了"城市市区和郊区中设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区域"的规定。《实施细则》颁布17年来,我省城市经济、市政建设、行政区划有了较大变化,给不少地方执行这一规定带来了一定难度,致使城市征税范围较为模糊。为了适应发展需要,根据《吉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十条授权,经商省法制办,对房产税在城市中的征税范围具体解释如下:
  房产税在城市中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市区"。指的是城市行政辖区内按城市建设规划已实际成片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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