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几个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函[2004]83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0-13
实施时间: 2004-10-13
失效时间: 2011-9-2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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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自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问题的两个文件下发以来,总体看运行的比较好,但在执行中也反映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有关售待开发产品先出租后出售征税问题应执行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83号文件第一条(五)项列举的二项规定,不适用于第三条规定和省局吉地税发(2003)130号文件第一条第(五)项定。
  二、税务总局83号文件关于"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将开发产品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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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二条废止:

发文标题: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地税发[2007]94号
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2
实施时间:2007-8-2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27
实施时间:2011-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