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系统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函[2005]19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2-24
实施时间: 2005-2-24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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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4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规定,铁路系统部分企业自2003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一年多来,不少地方对具体征免范围不够清楚。针对这种情况,经与辽宁、黑龙江省地税局协调沟通,考虑到我省实际,现对我省境内铁路系统征免"两税"问题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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