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函[2005]36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4-20
实施时间: 2005-4-2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269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规定,"对于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就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其处理原则为: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企业在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即,"利润表&q......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