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销售住房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函[2005]51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2
实施时间: 2005-6-1
失效时间: 2011-9-27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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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及时贯彻落实国家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相关税收政策,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中有关营业税政策转发给你们,各地在省局具体操作办法制定下发前,可按此掌握执行。
  一、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以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其购买时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省政府公布的当地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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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27
实施时间:2011-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