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通钢改制中主辅分离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函[2006]135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11
实施时间: 2006-12-11
法规类型: 行业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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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通化市地方税务局:
  通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钢集团)《关于通钢改制中"主辅分离企业"予以认定的请示》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后的辅业企业只要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第四条及该条中规定的四个条件,无论该辅业企业在分离改制前自行独立核算还是与通钢集团公司及下属的子公司统一核算,该辅业企业改制后均可享受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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