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发[2001]179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2-7
实施时间: 2001-12-7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282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我省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于1999年正式启动,大部分工程现已完工,正在进行工程价款结算,为防止税款流失,统一税收政策,现将有关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征收营业税时,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送变电及配电等安装工程作业的营业额不包括设备的价值在内。为明确设备与材料的划分界限,我们将电力安装作业的设备和材料进行分别列举,对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征税时暂按此执行,其它安装工程不得比照。
  二、设备具体包括:变压器、断路器、隔离开关、电流互流感器、电压互感器、电容器、消弧线圈、避雷器、电抗器、低压配电盘、......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