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对民间组织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发[2002]7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5
实施时间: 2002-1-1
失效时间: 2007-8-2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16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为了加强我省民间组织税收征收管理,支持民间组织从事各项社会公益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全省民间组织发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各级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应在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持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登记证书及批准文件,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和《发票领购簿》。
  二、凡经各级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间组织,按核准章程所确定的业务范围......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地税发[2007]94号
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2
实施时间:2007-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