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发票管理工作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发[2002]169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5
实施时间: 2002-12-5
失效时间: 2007-8-2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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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切实加强我省律师事务所的税收征管,促进律师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律师事务所发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1月1日起,全省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在提供服务取得收入时必须使用吉林省律师行业专用发票。
  二、吉林省律师行业专用发票实行四联单式,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帐凭证联,第四联为律师事务所案卷联。
  三、律师行业专用发票,按全省统一防伪措施印制,发票用纸采用国家统一规定,使用涂碳干式防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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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地税发[2007]94号
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2
实施时间:2007-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