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发[2004]21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3-3
实施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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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特制定《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税法规定,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均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必须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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