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发[2004]22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3-12
实施时间: 2004-3-12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286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总局及我省相关文件规定的自开票纳税人全部认定条件的,可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自开票纳税人按照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及相应的税率(费率)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二、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利润的货物运输业纳税人,但符合总局及我省相关文件规定的自开票纳税人其他全部认定条件的,可由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其应交纳的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教......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 第二条废止,第五条失效:
发文标题: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27
实施时间:2011-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