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发[2004]23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3-12
实施时间: 2004-3-1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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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管理,拔高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质量和效率,现对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规范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宙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税务机关可以设置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有:政策性减免税-财产损失处理、税前弥补亏损、总机构提取管理费,购置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抵免企业所得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销售大包干、工效挂钩、提取坏帐准备金、广告费提高扣除比例、集团汇总(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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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条第一款废止:

发文标题: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地税发[2007]94号
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2
实施时间:2007-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