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发[2004]112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10
实施时间: 2004-10-1
法规类型: 耕地占用税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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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严格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政策,简化减免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应予减免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征收管理机关提出减免申报。经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省级征收管理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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