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审批业务工作质量和效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发[2005]24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3-18
实施时间: 2005-3-18
失效时间: 2007-8-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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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为了更好地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税收政策服务,积极促进我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经济社会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管理、提高质量和效率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规范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目前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税务机关可以设置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有:政策性减免税、财产损失处理、总机构提取管理费、购置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抵免企业所得税、技术开发费集中提取、集团汇总(合并)纳税、跨地域企业改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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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地税发[2007]94号
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2
实施时间:2007-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