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对使用会计核算软件替代手工记账的审查规定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5-3-24
实施时间: 1995-1-1
法规类型: 会计电算化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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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管理,并保证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合法、安全、准确、可靠,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雪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我市所有使用会计核算软件替代手工记账(以下简称替代手工记账)的独立核算会计单位。
  第三条 会计核算软件的审查范围包括凡依据会计原始数据或记账凭证输入,按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数据处理,形成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其他会计资料的所有会计核算的独立模块。
  第四条 各会计单位替代手王记账的审查程序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会计单位符合以下 件可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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