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地税发[2005]44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4-4
实施时间: 2005-4-4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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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由税务机关向扣缴单位实行了明细申报的纳税人开据完税证明,涉及人多、量大、工作复杂,各地应高度重视。要对扣缴义务人的明细申报提出具体要求,根据扣缴义务人的电子申报或软盘申报及税务机关的信息化程度,每一市州选择2-5个单位进行试点,试点单位名单和试点情况要及时向省局报告。
   二、建立重点纳税人个人收人档案,按规定开具完税证明。为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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