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发[2006]19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2-28
实施时间: 2006-2-28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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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资格认定问题
  (一)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审核除提供国税发〔2006〕8号文件规定的材料外,还需要向劳动保障部门补充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情况,企业类型,经营范围,场地设施,资金来源,企业地址及联系方式等情况;
  2.下岗失业人员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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