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发[2007]15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2-5
实施时间: 2007-2-5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304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
  (一)《通知》中所称"列入规定招生计划"是指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或超计划招生的"扩招"审批文件。
  (二)对从事学历教育学校经县(市)以上教育、价格及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免征营业税。超过标准收取的上述收费,对超......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