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发[2005]10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6
实施时间: 2005-9-1
失效时间: 2009-10-1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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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贯彻落实《办法》中的有关具体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希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一、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时,除提供《办法》规定的证据和依据外,还应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书面申请报告》,包括财产损失的类别、损失程度、数量、金额、损失原因、税前扣除理由和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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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三条“企业因市(地级市)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暂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废止

发文标题: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地税发[2007]69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9-5
实施时间:2007-9-5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浙地税函[2009]347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10-10
实施时间:2009-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