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杭州铁路劳动服务总公司计提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批复
发文文号: 浙地税发[2007]39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5-15
实施时间: 2007-5-1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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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杭州市、嘉兴市、衢州市、金华市,义乌市、杭州市余杭、杭州市萧山、长兴县、德清县、诸暨市、兰溪市、浦江县、海宁市地方税务局,杭州市、金华市,兰溪市、海宁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杭州铁路劳动服务总公司《关于杭州铁路劳动服务总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的报告》(经杭集财[2007]25号),要求向所属全资子公司提取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77号、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杭州铁路劳动服务总公司按销售(营业)收入的2%并在不超过附件所列额度内向所属全资子公司提取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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