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水产品加工出口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07]19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0-17
实施时间: 2007-10-17
失效时间: 2013-12-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85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我省水产品加工出口企业增值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的精神,现对水产品加工出口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建立水产品加工出口企业收购对象养殖情况备案核查制度
  (一)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鼓励从事水产品养殖的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水产品养殖户”)办理税务登记。已办理工商登记的水产品养殖户,必须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入税务管理。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水产品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3年第17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2-25
实施时间:20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