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茶叶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发[2007]243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0-17
实施时间: 2007-10-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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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全省茶叶生产加工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和现行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现将我省茶叶生产加工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毛茶是指从事茶叶种植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初级产品。包括茶叶鲜叶和以鲜叶杀青、发酵、简单揉捻、干燥几个工序生产加工的干茶。
  二、以下标准生产加工的茶叶产品按精制茶征税:
  (一)通过再加工的毛茶。如将毛茶经筛分、风选、拣剔、分级、碎块、发酵、提香、压制、干燥、匀堆、拼配、包装、装箱等工序之一生产的茶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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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附件:茶叶生产企业增值税日常管理情况统计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