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综[2003]1066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3-11-20
实施时间: 2004-1-1
失效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65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财政部关于安徽省淠史杭灌区大型水库库区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3]9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本法规因如下法规被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综[2011]349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11/3/31 
实施时间: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