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就业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藏国税发[2006]102号
发文部门: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8-4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藏
阅读人次: 452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06]3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文件精神,现对就业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