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就业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藏国税发[2006]117号
发文部门: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6-9-5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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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06]35号)精神,结合《西藏自治区关于就业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藏国税发[2006]102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区就业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
  一、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的认定、审核程序
  可申请享受就业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企业实体包括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民族用品生产企业、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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