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费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藏国税发[2006]83号
发文部门: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0-23
实施时间: 2006-7-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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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年来,我区部分单位对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进行改革,对个人用车和通讯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如: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实报实销、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据反映,对个人取得的上述补贴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政策规定不明确,致使征管中难以把握。现就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费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费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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