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地税函[2006]11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2-17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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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通知如下:
  一、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交通费用补贴每人每月扣除1,0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他形式的交通费补贴一律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党政机关干部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扣除按《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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