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发[2001]11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0-17
实施时间: 2001-10-17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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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取得各种形式(包括现金补贴和凭票报销等)的通讯费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取得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取得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规定如下:
  1.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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