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发电[2005]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05-5-31
实施时间: 2005-6-1
法规类型: 行业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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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建设局(建委、房产管理局)(宁波不发):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转发给你们,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其中有关房屋买卖税收征管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普通住房的认定按市、县(市、区)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普通住房标准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5]90号)确定并公布的标准执行。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仍减按1.5%执行。
  二、凡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05年6月1日前的,仍按原契税税率执行。财政、地税和房地产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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