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据实报送股东材料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会协[2007]28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7-9-26
实施时间: 2007-9-26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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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近期我们在审查拟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和原事务所股东变更材料时,发现部分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签名业务报告、虚假档案证明材料、股东基本情况表填写内容不实、注册会计师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复印涂改后的审计工作底稿,拟成立事务所内部股东互不相识、申请股东资格本人不知情等诸多情况。
  根据我会《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京会协[2006]140号)文件第四条 “申请人及提供证明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及相关会计师事务所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经调查核实,给予行业惩戒,并记入诚信档案。同时,自发现之日起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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