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税二[8]字[1985]34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85-6-6
实施时间: 1985-6-6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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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区财政厅(85)财税二(8)字第25号文下达后,各地在执行中反映了一些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具体问题,现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关于“建制镇”问题。“建制镇”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置建制的镇。据自治区基层政权建设办公室统计,我区目前共有“建制镇”二百六十二个。
  二、关于经批准以产品税、增值税归还贷款是否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这种情况,仍应照章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税务总局(34)财税一字第210字号文件规定,贷款项目新增产品应纳的产品税、增值税必须先足额入库,到规定还款期限,再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才可以从已缴纳的税款中退库归还。因此,在征收产品税、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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