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
发文文号: 税二[11]字[1989]131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89-1-1
实施时间: 1989-1-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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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税土地,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金额预算管理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自用土地,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从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继续给予三年免税照顾。
  二、关于免税单位自用土地的适用范围问题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
  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效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宗教寺庙”包括寺、庙、宫观、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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