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政府性基金缴交防洪保安费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农事字[1997]69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1997-10-21
实施时间: 1997-10-2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及基金类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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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征防洪保安费的补充决定》(桂政发[1997] 59号)精神,现就政府性基金提取缴纳防洪保安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取得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等基金(收费、附加)性收入的部门和单位,都是防洪保安费缴纳义务人,必须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征防洪保安费的决定》依法计提缴纳防洪保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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