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管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5]238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2-17
实施时间: 2006-1-1
失效时间: 2009-12-30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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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市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青岛市区域内出租或转租房屋的个人,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必须依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经地税机关依法委托的单位为税款代征人,代征人应依照税法规定代征税款。
  第四条 出租或转租房屋的纳税人取得的租赁收入,代征人没有代征税款的,由出租或转租房屋的个人自行到房屋座落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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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青地税发[2009]200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12-30
实施时间:2009-12-30
 

  “一、废止《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 [2005]238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管暂行办法》不再修订,我市行政区域内个人出租房屋行为,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发[2006]134号)规定执行。
  个人出租房屋综合征收率,在省局规定的幅度范围内,我局具体确定为:纳税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其租金收入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4%;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5.575%.纳税人出租其他房屋,其租金收入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12%;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18%.
  纳税人转租房屋的,应按照税法相关规定据实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