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保监厅函[2007]270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7-9-28
实施时间: 2007-9-28
法规类型: 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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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7〕宁民二终字第510号咨询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定值保险合同在现行保险法律法规中并无明确的界定。从保险理论与保险实务经营看,判定保险合同是否为定值保险合同,主要看保险条款对赔偿处理的约定,即是否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价值或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而保险单上是否约定并载明保险价值并非认定定值保险合同的充分条件。来函所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保监发〔1999〕27号)第七条虽然规定了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但根据该条,保险价值仅是进一步确定保险金额的三种基准之一。同时,条款第十二条的规定表明,无论对全部损失还是对部分损失,其规定的赔偿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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