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企[2000]48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1-21
实施时间: 2000-6-21
失效时间: 2011-9-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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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地方企业实际,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税务机关具体审批权限是:涉及投资各方的企业均属区县属企业且在同一区县内,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涉及投资各方的企业不在同一区县或投资各方中有市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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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26
实施时间:2011-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