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资格认定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劳服发[1999]4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劳动局
发文时间: 1999-3-16
实施时间: 1999-3-16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税费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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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劳动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点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的管理,落实国家为扶持劳服企业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劳服企业发展,现将规范认定程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申办劳服企业资格认定审批程序问题
  (一)新办企业(工商登记之日起三年之内)的认定审批程序:
  1.企业开办后,凡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两劳释放人员(以下简称有关人员)达60%以上(含60%)的,可以申请劳服企业资格认定。
  2.申请劳服企业资格认定的新办企业应经主办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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