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税[2006]15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2-17
实施时间: 2006-2-17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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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区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更好地适应广西经济发展,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的规定,现将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所在地级市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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