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总机构与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7]103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5-23
实施时间: 2007-5-2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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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车购办、机关各处室:
  目前,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存在税种核定政策不明确、汇总申报纳税执行不一致、纳税地点确定不统一等问题,为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夯实征管基础,现将总机构与分支机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务登记
  (一)属地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规定,我市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应当分别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税务登记有关操作流程
  1.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所在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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