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跨区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7]137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7-2
实施时间: 2007-7-2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22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车购办、机关各处室:
  我局自2006年1月1日起推行综合征管软件V2.0以来,按照新的跨区迁移的工作程序办理。经过一年多的运行情况看,在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管理延续、方便纳税人,信息共享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部分企业长时间处于待迁入状态、迁移户信息不完整、迁移户错办设立税务登记的问题,直接影响了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质量。为了更好地规范跨区迁移的管理,现将跨区迁移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办理跨区迁移需报送的资料
  (一)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机关的,在办理迁移手续时,需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