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民办发[1992]15号
发文部门: 民政部
发文时间: 1992-6-18
实施时间: 1992-6-18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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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许多地方已启动运转。各地将逐渐积累大量的养老保险基金。为进一步加快改革的步伐,支持地方经济建设,推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现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农民群众的养老资金,必须确保在他们年老领取时兑现。因此,对于基金的使用,必须以对国家负责,对农民群众负责,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负责的态度,采取既积极而又稳妥可靠的办法。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原则上由筹集基金的地方使用,用于当地的经济建设。要兼顾省、地(市)和县(市)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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