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个人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税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地税函[2004]227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0-26
实施时间: 2004-10-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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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第二条规定,我省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具体免税标准为1.9万元。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收入的提高,这一免税标准已明显偏低。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具体免税标准通知如下: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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