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民办发[1992]2号
发文部门: 民政部
发文时间: 1992-1-3
实施时间: 1992-1-3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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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中关于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民政部负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的决定,民政部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方案草案几经征求意见,并在几十个试点县(市)试行了一个阶段。实践表明,《方案》比较符合农村的实际,是可行的。现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并在工作中,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总结经验,使之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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