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干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2007]10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7-9-26
实施时间: 2007-9-26
失效时间: 2011-1-4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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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商业银行: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银行业务的拓展,收费单位委托银行代收费项目不断增加,使用的税务发票种类也越来越多。为简化银行代收费业务流程,方便单位和个人取得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统一《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启用后,银行接受收费单位委托办理代收费业务时应开具《专用发票》。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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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1-1-4
实施时间:20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