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营[2005]58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26
实施时间: 2005-10-20
法规类型: 税费法规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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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2005〕345号)文件,就有关政策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该《通知》第五条所称“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以及京地税营〔2005〕345号文件提及的需以支付第一笔购房款之日确认的涉税事项,应以售房人提供的原始合法购房发票上注明的付款时间为准;但对于售房人提供盖有原售房单位合法公章或财务印章的违规原始付款单据,可暂确认其已注明的付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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