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6]329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25
实施时间: 2006-12-25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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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征退税衔接工作,规范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提高免抵退税申报质量,现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应按照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做出口销售收入账务处理。在销售收入实现后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准确申报出口销售相关数据,并保证企业账簿登记数据与增值税纳税申报数据的一致性。
  二、生产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在每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对当期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出口货物,包括收齐单证和尚未收齐单证部分,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在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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