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川地税函[2005]192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21
实施时间: 2005-6-21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68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贯彻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营业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请示》(成地税[2005]44号)收悉。为更好地贯彻财税[2002]208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营业税优惠政策批复如下:
  一、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过程中改变经营范围、变动经营地址,注销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后重新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再次从事个体经营下岗失业人员,凡享受营业税优惠时间未超过3年的,可继续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优惠期限应连同原已享受营业税优惠的时间连续计算,累计不超过3年。
  二、根据国税发[2005......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