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川地税函[2005]211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29
实施时间: 2005-6-29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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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转让企业产权如何界定的请示》(成地税发[2005]5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中“转让企业产权不应征收营业税”是指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不征营业税。若企业仅转让资产、债权和债务或双方企业置换资产、债权和债务,转让或置换范围中未包含劳动力,则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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